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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时间:2016/8/3 来源:Http://www.cqgjc.com 作者:admin 点击:716次

各辖市、区安监局:

  根据《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苏安监办〔2016〕73号)要求,我市决定自2016年7月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

  钢铁行业: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业台帐,摸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情况,包括: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三)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要求:额定起重量为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四)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五)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之外的安全区域。

  (六)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7月底前)

  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在4、5月份已对钢铁企业初步排查的基础上,对照检查内容,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和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汇总分析,督促企业整改,并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负责人员、落实所需资金等。

  请各辖市、区安监局于7月31日前,将钢铁企业自查报告(包括所检查的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汇总表》(见附件1)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执法检查(8-11月)

  各辖市、区安监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特别是发生过事故的钢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并及时总结执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分别于9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分两次将执法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上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同时,请填写《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1月1日前随阶段性报告一起上报。

  (三)总结督查(7-11月)

  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活动,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安监局务必高度重视,把钢铁行业执法专项行动纳入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落实检查内容,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执法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辖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总结经验,注重抓好正反方面典型,反馈相关信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列入企业不诚信记录。